來源:幼教網 2018-09-21 10:51:07
(二)關注農村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吉林省是農業大省,70%的人口在農村,農村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是我省學前教育發展的薄弱點,在第一個《吉林省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實施的過程中,把農村學前教育作為重點工作,啟動了《實施農村學前教育推進工程項目》,通過中央財政和地方政府共同投人扶持農村學前教育事業發展。2011.年總投資5828萬元,2012年總投資1億元,2013年總投資1億元,有效緩解了農村學前兒童“入園難”的問題。盡管如此,由于基礎差、底子薄,農村學前教育資源短缺、教學條件簡陋,教師隊伍素質有待提升等問題一時難以徹底解決,這也是不可回避的發展瓶頸。基于我省的實際情況,《條例》中關注了農村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提出“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公辦學前教育機構、鄉(鎮)中心學前教育機構和村級獨立設置學前教育機構的建設”的要求,力求構建縣、鄉(鎮)、村三級農村學前教育網絡,滿足農村兒童就近人園的需求,以此推動我省的學前教育城鄉均衡、協調發展。
(三)關注少數民族地區學前教育發展。吉林省地處祖國的東北邊陲,東南與朝鮮接壤,西北與內蒙古毗鄰,省內的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白山、白城、松原地區是朝鮮族和蒙古族聚居地,此外還有伊通滿族自治縣,省內少數民族人口眾多,民族地區學前教育的工作任務較重。
受經濟條件制約,我省少數民族地區的學前教育發展相對滯后,為此《條例》中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學前教育的發展,加強少數民族地區漢語和本民族通用語言的學前教育,財政學前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優先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的學前教育”,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少數民族學前教育的關懷和重視。
(四)關注貧困家庭和孤兒、殘疾兒童的學前教育問題。重視特殊教育,關懷弱勢群體是《條例》的一個看點,也是教育公平的具體體現。在《條例》中明確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資助家庭困難的兒童、孤兒、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還提出要“鼓勵特殊教育學校設置學前教育班,接收殘疾兒童,配備適合殘疾兒童特點的設施”的要求,體現了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
上述四個“關注”,兼顧了學前教育中的不同群體,透過《條例》的條文,我們看到吉林學前教育整體提升,和諧發展的美好前景和宏偉藍圖。
二、明確職責、完善保障,營造有利于事業發展的大環境
(一)職能部門轉變觀念,變管理為服務,為學前教育事業發展提供支持和保障。在通篇閱讀《條例》后,讀者會對于《條例》的整體框架結構留下深刻印象。《條例》共分8章,在總則之后緊接著就是第二章發展與保障、第三章職責,這兩章內容都是對政府及各個職能部門提出來的要求。強調了政府及職能部門對學前教育事業發展是有職責和有義務的,強調了各部門必須要為學前教育的發展提供支持和保障。透過這樣的變化,我們欣喜地看到政府的職能部門正在轉變觀念,正在由單一的“管理”職能,轉變為更加突出“保障”和“服務”的職能、作用,也要求職能部門由過去高高在上的管理者、檢查者轉變為“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發展學前教育的有關工作”的服務者,《條例》以法的形式要求他們要在其位謀其政,要履行職責、盡義務、有所作為。
(二)通過立法,破解當前學前教育發展的難題。教育部副部長陳小婭說“學前教育是我國教育發展中的短板。”“學前教育是目前教育中最迫切也是最困難的問題,需要我們共同努力。”學前教育不同于其他學段的教育,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由于學前教育處于非義務教育階段,制約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因素也是多元的,比如經費投人涉及到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教師的編制、待遇問題涉及編制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學前教育發展相關的問題還涉及到衛生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民政部門、公安機關等等,單獨依靠教育部門的力量無法解決這么多的難題,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必須通過立法,以法的形式明確政府主導地位,約束和要求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促進發展。
正因如此,在《條例》中明確了政府發展學前教育的主體責任,第二章和第三章明確了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和分工,強調“健全政府主導、教育部門主管、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齊抓共管,共同破解學前教育發展難題。尤其是明確提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經費納人財政預算,并保證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等剛性要求的條款,更是為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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