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普陀區教育局 2018-03-01 17:54:43
六、監察要求
1.區教育行政部門將進一步加強對招生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嚴格執行市教育行政部門關于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工作的各項要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招生工作平穩有序進行。區教育行政部門將聯合區相關部門,積極做好轄區內“校園開放日”活動和民辦學校面談期間的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工作,加強校園周邊治安、交通環境、文化環境治理,防止在校園及周邊散發社會教育培訓廣告或其他宣傳資料。
2.區教育督導部門要充分發揮責任督學對學校經常性督導的優勢,對均衡配置教育資源、保障適齡兒童義務教育權利、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規范招生等方面進行過程性監控。
3.區教育行政監察部門將進一步完善招生監察工作機制,在招生期間認真執行人民督察員專項督察制度,進行檢查和督察。同時,設立招生監督電話(52564588-7563,7691),接受社會對招生工作的監督和舉報,監督招生入學有關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貫徹落實,依法依紀查處招生入學工作過程中的違紀違規事件,協助解決本區中小學招生過程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確保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區教育行政部門將制定民辦中小學招生“三個承諾”監管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4.公辦學校在招生過程中,舉辦重點班、實驗班、快慢班,報名錄取學生時以學生奧數成績、英語星級考等各類競賽獲獎證書、各類等級考試證書為依據或參考的,或拒絕接受本學區內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入學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規定,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校長和其他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記入信譽檔案,與職稱職級評定、評先評優相掛鉤。
5.民辦學校在招生錄取過程中未兌現“三個承諾”的,或以考試(測試)方式選拔錄取學生的,或錄取學生時以學生奧數成績、英語星級考等各類競賽獲獎證書、各類等級考試證書為依據或參考的,或招收無學籍材料學生,或利用招生入學違規收費,或組織對報名的學生家長進行測評、調研活動的,或擅自在學校招生計劃外招收學生等違規招生行為的,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規定,責令校長或有關責任人員及時糾正,并核減該校3年的招生計劃數,取消3年政府專項扶持資金。
2019年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安排和要求由市教委統一規定,各類學校不得提前開展招生及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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