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家長幫濟南站 作者:阿菁233 2018-07-18 11:34:16
濟南市落戶的五種方式
市內五區(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下同)行政區域以外常住戶口居民,可按本章相關政策辦理遷入優化落戶區域。優化落戶區域實施范圍為: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大橋和桑梓店街道除外)及歷城區(王舍人、鮑山、郭店、唐冶、港溝、彩石、孫村、臨港、遙墻、董家、巨野河街道及唐王鎮除外)。其中,長清區、章丘區遷入優化落戶區域按市內遷移政策辦理。
第一節人才落戶
第六條駐濟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各類企事業單位引進、聘用、招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辦理人才落戶:
(一)符合濟南市《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促進人才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中人才分類目錄確定的國內外頂尖人才(A類)、國家級領軍人才(B類)、省級領軍人才(C類)、市級領軍人才(D類)、高級人才(E類),及省、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二)取得博士、碩士學位(含官方認定的留學歸國取得同等學位人員),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三)50周歲以下,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工人技師以上職業資格,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四)45周歲以下,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高級職業資格,簽訂勞動合同且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2年,并持有居住證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45周歲以下,具有國家承認的研究生學歷、或本科學歷(含官方認定的留學歸國取得同等學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40周歲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專、中專學歷(含職業院校及官方認定的留學歸國取得同等學歷人員),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分別滿1年、2年,并簽訂勞動合同且取得居住證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受到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或在世界技能大賽和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人員,或近3年榮獲本省一類職業技能競賽三等獎以上或本市一類職業技能競賽二等獎以上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七條符合上述人才落戶條件之一的人員,需完備下列申報材料:
(一)申請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配偶、子女隨遷的需同時提交以上材料,其中符合條件隨遷未婚子女且其達到法定婚齡的需提交子女未婚聲明,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三)申請人居住證(限符合第六條第四、六款),人社部門出具的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限符合第六條第三、四、五、六款);
(四)申請人學歷、學位或職稱、職業資格證書,或榮譽證、獲獎證、高層次人才認定憑證等證件;
(五)申請人錄用(聘用)證明,或任命文件,或聘用、招收合同;
(六)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單位集體戶接收證明(需寫明單位意見和落戶詳細地址)。
第八條符合人才落戶條件,工作單位為外地企業駐濟辦事機構的,除完備上述手續外,還需同時出具在濟注冊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從事第二、三產業持有營業執照及依法納稅證明的創業人員,不再提供勞動合同,可憑營業執照及納稅證明辦理。
第九條符合人才落戶條件的,可依次在本人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處、單位集體戶、按規定在就業地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社區集體戶落戶。隨遷配偶、子女的,需在濟取得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
第二節居住就業落戶
第十條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1年,擁有合法住宅用途房產(含居住性質公寓)并取得房產證或不動產證,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請落戶。
每套住宅用途房產(含居住性質公寓),自落戶之日起兩年內只能享受一次居住就業落戶政策。
夫妻一方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另一方擁有房產的,需整戶遷移。房屋產權屬共同所有的,如所有人均系外地常住戶口居民,允許其中1人按相關居住就業落戶條件辦理在濟落戶,其他共有人需出具同意其落戶證明;如所有人一方系濟南市區常住戶口居民,另一方系外地常住戶口居民,不再按居住就業政策辦理遷濟落戶。
第十一條符合上述居住就業落戶條件的人員,需完備下列申報材料:
(一)申請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配偶、子女隨遷的需同時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三)人社部門出具的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
(四)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證。
第三節政策落戶
第十二條經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批準調入(含錄用、聘用)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干部、職工,本人、隨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隨遷配偶、子女的需同時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二)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調動函或通知書或行政介紹信、《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單位集體戶接收證明(需寫明單位意見和落戶詳細地址)。
第十三條經畢業生主管部門辦理派遣接收手續、落實就業單位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外地生源畢業生,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畢業證;
(二)就業報到證;
(三)戶口遷移證或集體戶口登記卡或居民戶口簿;
(四)單位接收證明(其中落單位集體戶的需寫明單位意見和落戶詳細地址);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限在本人或父母或配偶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處落戶)。
對不具備落單位集體戶,且本人也無產權或使用權住房的,可依次按規定在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社區集體戶落戶。
第十四條本市生源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就業或未就業,可憑下列手續,在現家庭戶口所在地或就業地落戶:
(一)畢業證;
(二)就業報到證;
(三)戶口遷移證或集體戶口登記卡,居民戶口簿(落現家庭戶的需同時提供,戶籍檔案未記載親屬關系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四)單位接收證明(限已就業的,落單位集體戶的需寫明單位意見和落戶詳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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