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幼教網 2018-07-17 15:04:57
音樂教育學是音樂學與教育學兩者交叉的邊緣學科,是揭示音樂教育現象及其規律的一門學科。
音樂教育學研究的對象包括音樂教育哲學,比較音樂教育學,音樂教育心理學,音樂教育史,音樂教育管理學,音樂教育社會學,音樂教學論,音樂教育工藝論,幼兒音樂教育學,特殊兒童音樂教育。本文主要談談幼兒音樂教育學中音樂教育的功能。
幼兒也稱為學齡前兒童,年齡一般為2、3―5、6歲。幼兒在這一年齡階段進入托兒所和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故名學齡前期。幼兒時期是實施早期音樂教育的重要階段。
在《新編音樂教育學》一書指出,音樂教育功能是音樂社會功能與教育功能在音樂教育上的具體體現。其中講到音樂教育的功能包括:1、本體功能(美育)。2、輔助功能(輔德,益智,健體)。3、文化功能。在《新版音樂教學論》一書中指出音樂教育的基本功能有:1、審美教育功能。2、文化傳承功能。3、協同教育功能。4、社會交往功能。5、娛樂健體功能。
在幼兒音樂教育中,我認為音樂教育的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在娛樂中培養幼兒對于音樂的興趣愛好;2、發展音樂才能;3、發展創造性思維;4、人際交往、團結協作。
一、在娛樂中培養幼兒對于音樂的興趣愛好
由于年齡的局限性,幼兒心理和生理上都尚不成熟,其參與音樂活動的目的性不強,對于自身的控制力不夠,他們學習音樂不是學習某種具體的知識,而是為了自我滿足。因此在音樂活動中,教學的側重點是根據幼兒的心理特點在娛樂中激發其對于音樂的興趣愛好。
葉郎在《現代美學體系》關于兒童的審美態度:4-7歲的兒童一般都尚未形成審美態度,他們往往是以實用而不是審美的態度來對待客體,在審美與非審美之間不能做出正確的區分。《音樂學習與教學心理》中提到,調查表明,學齡前兒童對音樂的審美態度往往是以好玩、新鮮、有趣為出發點的。在音樂課堂上,幼兒邊唱邊玩,隨心所欲地唱、舞、敲擊樂器,不會有所顧忌。
由此可見,在音樂活動中,將歌,樂,舞三者結合,讓幼兒可以隨心所欲地表現自己,我們應該抓住幼兒的這種心理,在娛樂中培養幼兒對于音樂的興趣愛好。
二、發展音樂才能
在《音樂教育學》中提到,美國音樂教育教學的長遠目標是發展兒童的音樂才能,這一目標包括唱歌、聽音樂、律動和表現性的身體運動、彈奏各種樂器、即興創作和作曲在內的創造性活動。
趙宋光在《音樂教育心理學概論》中說,幼兒在每一個不同的年齡階段所表現出來的音樂能力的發展是驚人的,隨著幼兒年齡的增長,其音樂能力也不斷提高。
在《音樂學習與教學心理》一書中提到,1922年漢克(Haecker)和茲亨(Ziehen)關于音樂才能的年齡的研究成果表明兒童音樂才能幾乎在10歲前就顯露出來,其中學齡前兒童(2-5歲)發現音樂才能的年齡占到93.2%。從中可以看出幼兒潛在的音樂能力是驚人的,我們應該重視幼兒階段音樂能力的培養。
那么應該發展幼兒那些方面的才能呢?
舒特―戴森、加布里埃爾關于各年齡階段音樂發展的主要特征有:0-1歲能夠對聲音作出各種反應。1-2歲自發、本能地“創作”并歌唱。2-3歲開始能把聽到的歌曲片段模仿唱出。3-4歲能感知旋律輪廓,如此時開始培養學習某種器樂的演奏,可以培養絕對音高感。4-5歲能識別音高、音區,能重復簡單的節奏。5-6歲,能理解分辨響亮之聲與柔和之聲。能從一些簡單的旋律或節奏模仿中辨認出相同的部分。6-7歲,在歌唱的音高方面已較為準確。
(一)發展感知音樂的才能
我們知道,幼兒在3歲時就能模仿出歌曲片段,在幼兒發展階段的音樂教育中通過聆聽樂曲,器樂演奏,律動,節奏節拍,聽故事,編故事等不斷培養其音樂感知能力,來發展在感知音樂情感,表現,創作等方面的才能。在奧爾夫教學法中,教學中,音樂概念并非從外而內強加給學生,而是通過基本的音樂元素來培養學生,在感覺和體驗中,在探索―模仿―即興―創造四個階段中,從內而外產生出來。探索就是一種對于音樂感知的能力,感知音樂作為理解音樂,表現音樂,創作音樂的基礎,在幼兒階段這是一個必要和基礎的過程。
(二)發展表現音樂的才能。
在音樂活動中,幼兒積極表演,不會有顧忌,他們選擇自己喜歡的方式,來表達內心的情感。主要是用歌唱、舞蹈、表演的形式來表現音樂。從實際情況上看,3-6歲的幼兒已經具備了模仿歌唱,感知旋律,簡單的節奏和肢體動作的能力;從幼兒的心理特點上來看,他們在音樂課上,樂于積極表演。發展幼兒表現音樂的才能具有可行性和適應性。
三、發展創造性思維
音樂教育是一個培養創造精神和創新能力的過程。一個人在社會中具有創新意識是一種很重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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