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家長幫北京站 作者:圓明園小樹 2018-06-05 11:11:18
(四)在京務工就業證明
申請人或其配偶須提交在京務工就業證明。在京務工就業證明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受雇于用人單位的,應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辦理了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2.在蔬菜、服裝、海鮮等合法市場經營的,應提交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發的營業執照,并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辦理了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3.在本市注冊的個體工商戶,應提交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發的營業執照,并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辦理了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4.在本市注冊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應提交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發的營業執照,并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辦理了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5.在本市注冊的企業的股東或合伙人,應提交相關工商機關備案文件(備案、變更日期在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并加蓋公章),并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辦理了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注:以上五類申請人或其配偶應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辦理了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且2018年3月(含)至2018年5月(含)之間應按月正常連續參保和繳費,2018年3月(含)至2018年5月(含)期間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為補繳的不予通過。
申請人子女獲得我區入學資格后,應按月正常連續參保和繳費,如有中斷,將對該申請人子女未來在我區升學就讀產生影響。
(五)戶籍所在地無人監護證明
1.此證明采用我區統一印制的規范文本。
2.此證明顯示的父母姓名、適齡兒童少年姓名等信息應與戶口簿一致。
3.此證明應為兒童少年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開具的證明原件(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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