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家長幫深圳站 2018-04-23 13:59:17
深圳市龍華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積分入學辦法(不含大學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口服務管理的若干意見》(深府〔2016〕58號)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非深戶籍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府規〔2018〕3號)等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就近入學、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劃分學位類型的基礎上根據學生及監護人情況進行積分,同一學位類型按積分高低進行學位排序錄取。
第二章積分對象
第三條小學積分入學對象
符合教育法律規定“年滿六周歲”(計算至當年8月31日),有學習能力,并在龍華區居住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深圳市戶籍兒童。
(二)父母一方具有深圳戶籍或持有具有使用功能《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的非深戶籍適齡兒童。
第四條初中積分入學對象
(一)目前就讀小學六年級,具有深圳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
(二)在深圳就讀小學六年級,父母一方具有深圳戶籍或持有具有使用功能《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的非深戶籍適齡兒童少年。
第五條軍人子女和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人員子女不列入積分對象,在符合入學條件的基礎上,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原則統一安排學位。
第三章學位劃分
第六條學位類型劃分
根據申請學生戶籍和住房情況,共劃分為6類學位類型。
第一類:龍華區戶籍,學區內商品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有學區商品房,且產權份額在51%以上,下同)或祖屋(提供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股權證》、房屋合法有效證明、所在股份合作公司及社區居委會證明,下同)或安居商品房。
第二類:深圳其他區戶籍,學區內商品房或祖屋或安居商品房。
第三類:龍華區戶籍,學區內租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學區租房且經過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下同)或公共租賃房或其他類住房(含自建房、軍產房、集資房、集體宿舍等,下同)。
第四類:深圳其他區戶籍,學區內租房或公共租賃房或其他類住房。
第五類:非深圳戶籍,學區內商品房或安居商品房。
第六類:非深圳戶籍,學區內租房或公共租賃房或其他類住房。
第七條學區房的鎖定
從本辦法正式生效之日起,學區內同一套住房(含集體宿舍、公共租賃房)用于申請學位時,在學制期間,小學6年只允許一戶住戶的孩子申請學位,初中3年只允許一戶住戶的孩子申請學位,如同一套住房有多個孩子申請學位,必須是同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招生報名系統不接受同一套住房重復申請學位。
第四章積分辦法
第八條積分辦法按深圳戶籍學生和非深圳戶籍學生分別進行。
(一)深圳戶籍學生積分辦法:按照在學區內居住情況積分。
1.計算積分辦法:(1)購商品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申請學校學區內購商品房或安居商品房(要求為住宅用途商品房,監護人合法產權份額51%以上),按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發證日期每滿1個月積1分,商品房或安居商品房購房合同不積分;租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申請學校學區內租房且能提供房屋租賃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憑證》(或公共租賃房合同),按房屋租賃憑證(或公共租賃房合同)登記備案日期每滿1個月積1分;《房屋租賃信息》或其它特殊類房產不積分。(2)積分不封頂。
2.計算起始日期辦法:(1)提交商品房(安居商品房)房產證申請材料的,按房產證(不動產權證)簽發日期計算;提交房屋租賃憑證(或公共租賃房合同)申請材料的,按照辦理房屋租賃憑證(或公共租賃房合同)登記備案的落款日期計算。(2)計算截止日期為學位申請當年的3月31日止。
3.加分項目:獨生子女加60分、政策內或全面二孩加30分、政策外但已接受處理加10分、政策外未接受處理或信息有誤不加分。計生審核以家庭為單位。
(二)非深圳戶籍學生積分辦法:按照社保情況和加分項目積分。
1.計算積分辦法:(1)按照申請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深圳市繳納社會保險(所購買險種必須包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時間長的一方的繳納時間計算積分,選擇養老或醫療保險時間長的險種為積分,每滿1個月積1分。(2)積分不封頂。
2.計算起始日期辦法:按照在深圳市繳納社會保險中購買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或醫療保險連續不中斷繳費年限計算積分。計算時間截止日期為當年的3月31日止。
3.加分項目:獨生子女加60分、政策內或全面二孩加30分、政策外但已接受處理加10分、政策外未接受處理或信息有誤不加分。計生審核以家庭為單位。
第五章積分核定和用途
第九條積分核定
積分核定以“織網工程”為基礎,進行電子比對。核定程序如下:
(一)家長網上填報積分入學材料后,招生報名系統根據家長填報的資料內容自動給出學位類型和初步積分。
(二)家長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向教育部門提交入學材料。
(三)教育部門收取入學材料后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送相關職能部門審核。材料經審核合格的,其學位類型和積分正式生效。
第十條積分用途
積分作為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新生招生學位排序錄取的依據,只在同一學位類型的學生之間進行排序,不同學位類型的學生之間不排序。
第六章生源錄取和分流
第十一條生源錄取
根據“先類別后積分”的原則,按照學位類型1至6類依次錄取,同一學位類型學生則按照積分從高到低錄取,至學校招生計劃錄滿為止。
第十二條生源分流
入學材料審核合格未被公辦學校錄取的學生,由教育主管部門按學位類型統籌分流。
第七章學位補貼和“雙免”補助
第十三條學位補貼
選擇受政府委托民辦學校就讀學生,學位補貼申請合格可享受政府學位補貼。
第十四條“雙免”補助
選擇未受政府委托的民辦學校就讀的,享受政府“雙免”補助。
第八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龍華區教育局負責具體落實和解釋,“大學區”積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龍華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入學積分一覽表
學位類型 | 戶籍類型 | 住房類型 | 積分標準 |
第一類 | 龍華區戶籍 | 學區內商品房或祖屋或安居商品房 | 1.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申請學校學區內購商品房或安居商品房(要求為住宅用途商品房,家庭合法產權份額在51%以上),按房產證發證日期每滿1個月積1分。2.加分項目:獨生子女加60分、政策內或全面二孩加30分、政策外但已接受處理加10分、政策外未接受處理或信息有誤不加分。計生審核以家庭為單位。 |
第二類 | 深圳其他區戶籍 | ||
第三類 | 龍華區戶籍 | 學區內租房、公共租賃房、其他類住房。 | 1.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申請學校學區內租房且能提供房屋租賃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憑證》(或公共租賃房合同),按租賃憑證(或公共租賃房合同)登記備案日期每滿1個月積1分。2.加分項目:獨生子女加60分、政策內或全面二孩加30分、政策外但已接受處理加10分、政策外未接受處理或信息有誤不加分。計生審核以家庭為單位。 |
第四類 | 深圳其他區戶籍 | ||
第五類 | 非深圳戶籍 | 學區內商品房或安居商品房。 | 1.按照申請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深圳市繳納社會保險(所購買險種必須包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時間長一方繳納時間計算積分,選擇養老或醫療保險時間長的險種為積分,每滿1個月積1分。2.加分項目:獨生子女加60分、政策內或全面二孩加30分、政策外但已接受處理加10分、政策外未接受處理或信息有誤不加分。計生審核以家庭為單位。 |
第六類 | 非深圳戶籍 | 學區內租房、公共租賃房、其他類住房。 | 1.按照申請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深圳市繳納社會保險(所購買險種必須包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時間長一方繳納時間計算積分,選擇養老或醫療保險時間長的險種為積分,每滿1個月積1分。2.加分項目:獨生子女加60分、政策內或全面二孩加30分、政策外但已接受處理加10分、政策外未接受處理或信息有誤不加分。計生審核以家庭為單位。 |
說明:
1.以上積分項積分不封頂。
2.招生系統根據戶籍、住房類別和社保等條件自動生成學位類型和積分,學位申請材料經市社工委“織網工程”數據資源庫后臺比對和審核后,其學位類型和積分正式有效。
3.商品房及安居商品房購房合同、房屋租賃信息、其他類住房(自建房、軍產房、集資房、集體宿舍)可作為住房材料申請學位,但不參與積分。
4.以上積分辦法不包括大學區,大學區積分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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