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浦東新區教育局 2018-03-01 18:46:31
2018年上海市浦東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操作細則
根據市教委及區教育局2018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有關要求,制訂本操作細則。
一、招生入學對象
小學招生入學對象為: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年滿6周歲的兒童。確因身體狀況等特殊原因不能當年度入學的,可向區招辦申請推遲一年入學。上一年度因身體狀況等特殊原因未入學的,可向區招辦提出入學申請。
初中招生入學對象為:小學五年級在讀學生。
二、公辦學校招生
按照免試就近入學的原則,根據各校招生計劃、招生區域及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條件安排入學。
(一)入學條件及安排方式
1.“戶籍地與居住地一致”適齡學生:按學生本區常住戶籍所在地地址安排對口入學。戶主須是學生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一,且房產證產權人須為戶主本人(全部或共同共有產權);學生本人為戶主的,房產證產權人須為學生本人或其父母(全部或共同共有產權)。戶籍遷入日期、產證上的登記日期截止為2018年4月23日,辦理入學手續截止日為2018年6月30日。
2018年,如某校對口招生區域內符合上述入學條件的“戶籍地與居住地一致”登記入學適齡兒童網上報名公辦小學人數超過學校招生計劃數,區招辦將按照適齡兒童戶籍遷入時間先后排序安排入學,超額部分作統籌安排。
2016年起,本區部分學校(具體可參閱相關學校招生告示)已實行“一個門牌號一居住戶,五年內只安排一次同校對口入學”(同一居住戶二孩除外)的做法,不符合此項規定的適齡兒童按戶籍地址統籌安排入學。
2.本市戶籍、人戶分離(居住地具備相應房產證)的學生:待區域內“戶籍地與居住地一致”學生安排后,視學校招生情況,按房產證地址就近安排公辦學校,房產證產權人須為學生父母或其本人(全部或共同共有產權)。產證上的登記日期截止為2018年4月23日,辦理入學手續截止日期為2018年6月30日。本市戶籍居住在本區廉租房的適齡兒童、少年參照本條安排入學。
3.符合入學條件的來滬人員隨遷子女,其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標準分值:居住地有相應房產證的(產權人為父母或學生本人,并全部或共同共有產權),參照本市戶籍、人戶分離(居住地具備相應房產證)的學生就近安排入學,產證上的登記日期截止為2018年4月23日。居住地無相應房產證的,根據實際居住地址,統籌安排入學。辦理入學手續的截止日為2018年6月30日。
4.動遷戶子女:因動遷原因,戶籍尚未遷移至安置地的,或安置房產未及辦理產證的,如動遷安置地配套學校已具備招生條件,可憑動遷協議書安置地址就近安排入學。另行租賃房屋居住的,統籌安排入學。
5.本市外區戶籍、人戶分離(居住地無相應房產證)的學生:本市外區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確有困難,不能在戶籍地入學,憑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出具的《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申請回執》申請在本區就讀的,按居住地統籌安排入學。初中階段招生,辦理申請回戶籍(居住)地就讀手續的截止日期為2018年4月13日。小學階段招生,辦理申請回戶籍(居住)地就讀手續的截止日期為2018年4月23日。
6.其余符合入學條件的來滬人員隨遷子女:來滬人員適齡隨遷子女須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或《居住登記憑證》,入小學和新來滬入初中的隨遷子女,父母一方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簽發或簽注時間在2018年1月1日前)。
(2)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簽發或簽注時間在2018年1月1日后),且一年內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不含補繳)或連續3年(從首次登記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妥靈活就業登記。
(3)持有效期內《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滿3年,且連續3年(從首次登記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妥靈活就業登記。
隨遷子女所持的《上海市居住證》《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或《居住登記憑證》上的實際居住地址,須與其父母所持居住證(或臨時居住證)上的實際居住地址一致,且居住地址在本區。
在本區有幼兒園學籍的隨遷子女按就讀幼兒園作統籌安排,非在園隨遷子女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前往有學額的小學(公辦小學或政府委托招生的納民小學)登記報名;在本區有小學學籍的隨遷子女,按就讀小學作統籌安排,新來滬的五年級隨遷子女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前往有學額的初中學校登記報名。辦理入學手續的截止日為2018年8月10日。
7.殘疾兒童、少年:有特殊教育需求的殘疾兒童可直接到浦東新區特殊教育學校、浦東新區輔讀學校、浦東新區致立學校申請入學。
8.港、澳、臺及外籍適齡兒童、少年:香港、澳門、臺灣學生持身份證明和《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表》,外籍學生持外國護照和《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表》,在就讀幼兒園或小學完成信息登記。安排入學時,視學校招生情況,作統籌安排。
9.其他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符合在本區入學的學生,由招辦視實際情況作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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