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嘉定區教育局 2018-03-01 15:27:09
關于來滬人員隨遷子女在嘉定區就讀幼兒園實施積分管理的暫行規定
為不斷提升嘉定區學前教育公共服務水平,科學規劃、合理統籌區域教育資源,滿足社會對招生公平公正的迫切需求,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委等四部門關于來滬人員隨遷子女就讀本市各級各類學校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規〔2018〕5號),以及區委、區政府關于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的相關要求,現就來滬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幼兒”)在本區就讀幼兒園實施積分管理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實施目的)應用“嘉定區幼兒園招生信息管理系統”,實施幼兒園招生入園工作規范管理,通過幼兒監護人網上自主評分與管理部門線下審核驗證相結合的方式,采集相關數據,按積分依證、依次入園,合理統籌區域學前教育資源,強化幼兒園招生工作的整體設計,凸顯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對幼兒教育權益的保障作用。
第二條(實施對象)3-6歲身體健康(無慢性傳染病)、智力正常、能正常參加集體活動,其父母在嘉定區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居住,有意向就讀本區幼兒園的來滬人員隨遷子女。現役軍官、港澳臺及外籍人士子女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實施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區公辦、民辦幼兒園招生。
第四條(實施管理)
(一)制定積分辦法。依據幼兒及監護人在本市本區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居住等情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積分辦法,確保幼兒按積分依證、依次入園。
(二)實施網上登記。幼兒監護人須登錄“嘉定區幼兒園入園網上登記平臺”,根據實際情況填報相關信息,并自主對照各項積分指標內容,完成分數填報,最終累計的積分將作為幼兒當年入園的分配參照依據。幼兒監護人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如驗證信息與所填信息不符,將實行一票否決,視登記無效。
(三)規范招生錄取。區教育局和各街鎮根據實際情況核準各幼兒園招生計劃數。公辦幼兒園招生由所在街鎮統籌管理,在妥善安排本市本區戶籍幼兒入園的基礎上,根據招生計劃數和轄區內隨遷子女積分登記的實際情況,統籌安排隨遷子女依證、依次就讀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制定本園招生方案,經區教育局和相關街鎮審核后,可自主招生。
(四)面向社會宣傳。本規定將通過區教育局網站和其他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區教育局與各街鎮負責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
第五條(積分辦法)
(一)穩定居住情況
1.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且居住證地址與實際居住地址一致,得5分。
2.持有招生區域內住宅類房產證,且產權人僅為幼兒父母或幼兒本人,產證辦理日期在招生當年的4月23日之前(含4月23日),得10分。
3.持有招生區域內公租房,租賃地址與父母一方居住證地址一致,承租人僅為幼兒父母或幼兒本人,得3分。
4.持有招生區域內租賃房屋備案證明,租賃地址與父母一方居住證地址一致,承租人僅為幼兒父母或幼兒本人,且居住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群租或租賃非合法房屋的不計分),得2分。
5.持有招生區域內租賃房屋備案證明,租賃地址與父母一方居住證地址一致,承租人僅為幼兒父母或幼兒本人,且居住未滿一年(群租或租賃非合法房屋的不計分),得1分。
第2到第5條指標就高,不重復積分。
(二)穩定就業情況
6.父母一方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累計滿12個月計1分,總分不超過5分。社會保險繳費月數從招生當年的3月底起向前推算,累計繳納月數在12個月—23個月得1分;累計繳納月數在24個月—35個月得2分;累計繳納月數在36個月—47個月得3分;累計繳納在48個月—59個月得4分;累計繳納月數在60個月及以上得5分。
7.父母一方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妥靈活就業登記,簽注1次得1分,總分不超過2分。
(三)幼兒持證情況
8.幼兒持國內的戶籍證明,得2分。
9.幼兒本人持招生區域內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證(不含居住登記憑證),得1分。
(四)積分達標情況
10.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內的上海市積分達標通知單,幼兒已同步辦理隨員,且辦理地點在嘉定區,得12分。
11.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內的上海市積分達標通知單,幼兒已同步辦理隨員,但辦理地點在本市外區,得6分。
第10和第11條指標就高,不重復積分。
(五)優秀人才
12.父母一方為本區“千人計劃”及精英人才服務金卡專家,得15分。
13.父母一方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及以上、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于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得2分。
14.父母一方取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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