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幼教網 2017-11-27 15:50:01
2017年杭州市余杭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中小學招生工作指導意見
為規范招生秩序,促進城鄉教育均衡發展,最大限度地保障適齡兒童、少年享受優質公平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和杭州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招生相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現就做好2017年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中小學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招生原則
(一)屬地管理
根據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和我區義務教育實際情況,適齡兒童、少年由戶籍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教育局負責安排入學,符合余杭區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條件的由暫住地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教育局負責安排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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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區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和符合余杭區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條件的,在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學校就近或相對就近統籌安排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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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校學區范圍內符合條件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數時,按照“住、戶一致優先”原則排列先后順序錄取。未能錄取的學生,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教育局按照相對就近原則統籌安排至附近學校就讀。
區內戶籍學齡兒童戶口與父母戶口、家庭住房(父母有房產的,以父母房產證為依據認定)三者一致,由教育服務區學校優先安排入學。
(四)免試入學
嚴禁學校組織筆試、面試或任何變相形式的入學考試;嚴格實行平行分班,嚴禁以“實驗班”、“重點班”等名義進行招生或招生宣傳;不得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和各類考級證書作為招生的條件和依據。
二、招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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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學一年級新生入學年齡為6周歲,即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之間出生的學齡兒童。
2.初中一年級新生招生對象為2017年小學應屆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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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戶籍在學區內的適齡兒童、少年;
第二批:具有余杭區戶籍的非學區適齡兒童、少年,其父(母)在學區已購房并實際居住一年及以上(以2016年5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產證為依據),符合遷戶條件,確有實際困難,不能遷移戶口的。
具有余杭區戶籍,小學已在學區實際就讀,學籍已在學區內的適齡兒童、少年(適用初中);
第三批:本人持有辦證地為余杭的IC卡式《浙江省居住證》的適齡兒童、少年;符合余杭區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
三、招生時間
招生時間為6月-7月上旬。各公辦初中、小學原則上應在7月10日前公布新生名單。
四、招生辦法
(一)核定班額,按計劃招生
區教育局和各鎮街根據學校規劃建設規模和省標準化學校建設要求核定學校招生規模和班額,制定招生計劃。
(二)就近入學,按學區招生
本區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相對就近入學。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按劃定學區實施招生,不得招收擇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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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區內符合條件的報名人數未超過經核定的招生計劃數,學校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2.學區內符合條件的報名人數超過經核定的招生計劃數時,學校根據適齡兒童、少年戶籍及家庭住宅等情況,按下列先后順序分批錄。
第一批:戶籍在學區內的適齡兒童、少年,直接向戶籍地所在的學區學校報名;
第二批:具有余杭區戶籍的非學區適齡兒童、少年,其父(母)在學區已購房并實際居住一年及以上(以2016年5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產證為依據),符合遷戶條件,確有實際困難,不能遷移戶口的?上蚍慨a對應的有空額的學區學校申請報名,由鎮(街道)中心學校組織審核。當通過審核的報名人數超過學校招生計劃數時,由學校以房產證取得時間及實際居住時間長短為依據,按照公正、公平的辦法予以錄;
第三批:本人持有辦證地為余杭的《浙江省居住證》的適齡兒童、少年和符合余杭區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可向暫住地所在的有招生空額的學校申請報名。由所在地鎮(街道)中心學校組織人員開展審核、錄取工作。當通過審核的報名人數超過學校招生計劃數時,優先考慮本人持有IC卡式《浙江省居住證》的適齡兒童、少年,再參考父(母)工作時間(以社會保險購買時間為準)以及購房居。ㄒ愿改傅姆慨a證為依據)等因素。
其中第一、二批適齡兒童、少年的戶籍情況以公安部門核發的戶籍本為依據,戶籍遷入截止日期為2017年5月31日。第二、三批通過審核的報名人數超過學校招生計劃數時,未被錄取的,由所在地鎮(街道)中心學校統籌安排至周邊有招生空額的公辦學;蜻M城務工人員子女學校報名,同時應告知家長盡量安排子女到戶籍所在地依法接受義務教育。對于報名過程中提供假證明、假材料或是提供的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一經查實,取消報名資格。
(四)特殊學生的招生
1.具有余杭區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憑相關材料,向戶籍所在的學校提出申請,經屬地鎮(街道)中心學;騾^教育局審核批準后,可暫緩入學。
2.具有余杭區戶籍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可到戶籍所在地的學校申請隨班就讀,或到特殊教育學校申請就讀。特殊教育學校招生辦法分別參見浙江省盲人學校、杭州市聾人學校和余杭區汀洲學校招生辦法。
五、插班生安置指導意見
1.插班生是指除起始年級新生以外,符合就近入學條件需要在相關學校中途插班就讀的學生。插班時間一般在新學年開學前,各校在學年中間,原則上不接受插班生。
2.學區內的戶籍生因生活基礎發生變化,可憑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的學區學校登記。學校在不突破班額的前提下,經教育局審核批準后給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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