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武漢家長幫論壇 2017-10-11 14:44:36
第四章 居住證管理
第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的居住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日內持居住證及住所證明材料到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發現本人的登載信息不真實或者不準確的,可以提供證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申請更正。凡審核屬實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
第十七條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居住證到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第十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居住證持有人辦理簽注手續時,需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住所、就業或者就讀情況發生變化的,還需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核實持證人的居住登記。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簽注;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持證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居住證持有人離開本市居住的,應當到原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再次來本市居住的,辦理居住登記手續后,居住期限從登記之日起重新計算。
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發現居住證持有人不在登記地址居住的,應當注銷登記信息,中止居住證使用功能。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受理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和社區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過程中所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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