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幼教網 作者:奉賢區教育局 2017-03-29 15:52:21
2017年上海市奉賢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來滬人員隨遷子女招生入學積分管理辦法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行為,切實做好來滬人員隨遷子女招生入學工作,建立健全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各項機制,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委等四部門關于來滬人員隨遷子女就讀本市各級各類學校實施意見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2017年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條件)
申請人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內《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滿3年(從首次發證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且連續3年(從首次登記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妥靈活就業登記。申請人持有效的《上海市臨時居住證》且年滿6周歲(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出生),殘疾兒童可適當推遲一年入學。
第三條(申請材料)
積分申請材料包括基本材料和加分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請人父母一方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和社保記錄;或者父母一方有效期內《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滿3年(從首次發證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且連續3年(從首次登記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妥靈活就業登記;
2、申請人有效的《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或《上海市居住證》;
3、申請人及其父母的戶口簿(戶口簿無法證明父母與子女關系的,需提供申請人“出生醫學證明”);
4、申請人的居住情況(居住地址為奉賢區,且與各證件地址須一致):自購房的,提供父母商品住房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租賃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備案登記通知書;
5、申請人的預防接種證。
(二)加分材料
1、父母一方的學歷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2、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3、父母一方獲區級及以上表彰獎勵證書;
4、父母一方在本區投資創辦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在本區的納稅明細;
5、父母一方為本市戶籍的,提供結婚證、身份證、本市戶口簿。
第四條(材料受理)
申請人的父母在各鎮(街道、社區、開發區)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受理點,一次性遞交的積分入學申請材料,由各鎮進行初審。材料符合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的,當場退回。入學申請成功的,不得重新提交申請材料。隨遷子女辦理入學手續截止日為2017年6月30日。
第五條(審核與積分)
各鎮(街道、社區、開發區)按照積分入學審核的有關規定和流程,協調相關部門或專業機構對受理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2017年奉賢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來滬人員隨遷子女招生入學積分管理指標體系》對申請人進行積分和核定。
第六條(網上信息登記)
各鎮(街道、社區、開發區)在規定時間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網上信息登記和確認工作。
第七條(告知與復核)
各鎮(街道、社區、開發區)在規定時間內告知申請人積分情況,接受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遞交的積分復核申請,復核并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
第八條(入學安排)
各鎮(街道、社區、開發區)根據轄區內公辦學校、政府委托的民辦小學學位數,按照積分高低,統籌安排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入學。
第九條(管理與監督)
區教育局加強對來滬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工作的管理與監督,進一步完善監察工作機制,依法依紀查處積分入學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條(相關責任)
各鎮(街道、社區、開發區)如發現申請人或其父母在申請積分入學過程中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行為的,或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人本區積分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
本辦法由上海市奉賢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附則)
持《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人員須提供有效的積分通知書,且明確其子女享受積分待遇的,其隨遷子女入學參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
第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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