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幼教網 2016-11-29 12:00:11
關于印發天津市民辦幼兒園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教育局,海河教育園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規范民辦幼兒園管理工作,引導民辦幼兒園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天津市學前教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民辦幼兒園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天津市民辦幼兒園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民辦幼兒園的管理,促進民辦幼兒園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幼兒園以及幼兒、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天津市學前教育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民辦幼兒園,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對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
第三條民辦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民辦學前教育應當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
我市對民辦幼兒園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第四條設立民辦幼兒園要適應本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本地區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
第五條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民辦幼兒園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制定、完善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
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幼兒園工作,對民辦幼兒園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設立
第六條舉辦民辦幼兒園,應當向所在區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由審批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批并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幼兒園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第七條民辦幼兒園應當符合設置標準。利用自有房產舉辦民辦幼兒園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租用房屋舉辦民辦幼兒園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協議,租賃期不少于5年。
不得使用轉租房屋舉辦幼兒園。
第八條民辦幼兒園園舍內建筑依據消防法律法規需要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或備案的,應當提供所在地轄區消防部門頒發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九條各區行政審批部門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幼兒園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原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復印件)寄送給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同時,通過行政許可服務與績效管理網絡系統,將民辦幼兒園的行政審批過程及結果即時推送給區教育行政部門及同級監管部門,監管部門及時獲取審批信息,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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