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幼教網 2016-06-30 18:33:14
㈠公示招生簡章。區教育局加強對民辦小學招生工作指導與管理,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核準招生計劃和招生范圍。并將各民辦小學的招生計劃、招收寄宿生人數報市教委備案,相關信息在“上海市義務教育入學報名系統”以及區教育網站上公示。民辦小學應在區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計劃與范圍內招生,有寄宿條件的經區教育局審核并報市教委備案后,方可跨區縣招生。民辦小學的自主招生辦法、招生廣告及招生簡章須向區教育局申報備案,經區教育局審核后在學校網站向社會公布。民辦小學的招生簡章公開內容應包括學校辦學情況、招生計劃、招生程序、面談范圍(明確是否接受第二志愿)、收費標準、“三個承諾”(不提前開展報名和面談等工作、招生不收取各種特制的學生個人簡歷及各類獲獎證書、招生錄取不與任何社會教育培訓機構掛鉤)等。民辦小學上報備案的自主招生辦法、招生廣告和招生簡章存在違規條款的,區教育局應要求學校及時糾正。
㈡實施網上報名。4月24日~27日,報名就讀民辦小學的適齡兒童須在“上海市義務教育入學報名系統”填報志愿,每個適齡兒童限填報2所民辦小學。
㈢規范面談程序和方法。面談應結合本校辦學理念與辦學特點,通過活動考察、面談交流等方式,從行為習慣、學習習慣、團隊合作、實踐能力、身心素質、興趣愛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選擇符合條件的學生。嚴禁學校利用面談進行任何形式的學科知識考試和測試。民辦小學的面談過程向市和區兩級教育行政、督導、監察部門以及學校家委會代表等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學生憑面談通知,攜帶戶口簿、《小學入學信息登記表》、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和《就業失業登記證》、《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申請回執》等證件。民辦小學面談時間為2016年5月7日。
㈣分批招生錄取。民辦小學招生實施按志愿分批次錄取辦法。5月9日~5月10日進行第一志愿錄取,5月12日~5月13日進行第二志愿錄取。學生家長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短信或“上海市義務教育入學報名系統”完成確認工作。民辦小學招生工作于5月16日完成,學校將新生錄取名單上報區教育局。
七、香港、澳門、臺灣、華僑及外籍適齡兒童入學有關入學信息登記、公辦小學報名驗證、民辦小學招生時間及流程等請參照上文,對就讀條件及材料要求作如下規定:香港、澳門適齡兒童:適齡兒童本人及父母一方須持有效的香港或澳門的居民身份證、在長寧區居住的有效居住證明(產權證或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長寧區公證處出具的監護人證明(此證明僅限不與父母同住的情況)。
臺灣適齡兒童:適齡兒童本人及父母一方須持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胞證)、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證》原件、在長寧區的有效居住證明(產權證或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華僑子女:適齡兒童本人護照、父母一方的戶口簿、由長寧區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出具的《華僑子女來滬就讀身份證明》、在長寧區的有效居住證明(產權證或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長寧區公證處出具的監護人證明(此證明僅限不與父母同住的情況)。
在本市合法任職或就業的外籍人員的攜行子女:父母一方在滬任職或就業證件(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父母一方在滬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許可證明、父母一方及適齡兒童護照、在長寧區的有效居住證明(產權證或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長寧區公證處出具的監護人證明(此證明僅限不與父母同住的情況)。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外籍人員子女、持有“上海市居住證B證”留學人員:適齡兒童本人護照、父母一方的“上海市居住證B證”或父母一方及適齡兒童在有效期內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在長寧區的有效居住證明(產權證或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長寧區公證處出具的監護人證明(此證明僅限不與父母同住的情況)。
具有本市戶籍的留學人員子女:適齡兒童本人護照、父母一方的戶口簿、《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具“具有本市戶籍留學人員其持外國護照子女”享受優惠政策證明》、在長寧區的有效居住證明(產權證或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長寧區公證處出具的監護人證明(此證明僅限不與父母同住的情況)。區教育局將根據教育資源分布情況,統籌安排符合條件的港、澳、華僑、外籍人員攜行子女入學。根據《上海市臺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在本市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本市學生享有同等待遇。
八、殘疾兒童入學
不能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的本區戶籍殘疾的適齡兒童,家長須根據要求和具體通知到指定的特殊學校辦理入學報名手續。因身體情況希望推遲入學的,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6個月內本市三級及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到錄取學校填寫《上海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緩學申請表》(一式三份),經教育局批準后備案。
九、具體工作要求
㈠公開招生信息。區教育局和學校應通過本單位網站和其他形式主動向社會公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信息。3月31日區教育局負責向社會公布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具體事項(公辦小學招生對口范圍、民辦小學招生計劃等),以及按規定須向社會公布的其他有關招生入學信息。
㈡發放入學通知。完成區域內適齡兒童的入學工作后,學校于8月15日前向家長發放入學通知書,8月25日前將學生信息對接到“上海市基礎教育學生信息管理系統”。
㈢推進注冊制度。根據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要求,由教育局和學校向小學一、二年級學生家長發放學年注冊告知書,明確注冊對相關證件核對的要求。隨遷子女及其家長要關注持有證件的有效期,及時到相關部門續簽或補證。對不能提供有效證件的,暫不予以學籍注冊。學校應向家長告知不能注冊學籍所產生的后果。家長須向學校承諾及時前往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證件,確保所持證件的有效性。
㈣實施督導監察。區教育督導部門重點對區縣均衡配置教育資源、保障適齡兒童義務教育權利、學校規范招生等工作進行專項督導。區教育行政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招生入學有關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貫徹落實,依法依紀查處招生入學工作過程中的違紀違規事件,協助解決本區小學招生工作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確保招生入學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㈤落實問責制度。公辦小學在招生過程中,凡以創辦特色為名舉辦重點班、實驗班,報名錄取學生時以學生奧數成績、英語星級考等各類競賽獲獎證書、各類等級考試證書為依據的,或拒絕接受本區內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入學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由區教育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㈥實施“雙減”措施。民辦小學在招生錄取過程中未兌現“三個承諾”的,或以考試(測試)方式選拔錄取學生,或錄取學生時以學生奧數成績、英語星級考等各類競賽獲獎證書、各類等級考試證書為依據的,或招收無學籍材料學生,或利用招生入學違規收費,或擅自在學校招生計劃外招收學生等違規招生行為的,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規定,責令校長或有關責任人員及時糾正;拒不糾正的,實施“雙減”措施,即核減該校第二年30%的招生計劃數,取消當年政府專項扶持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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